供精者数量限制:我与伴侣可选几种做法比较
你们讨论女同伴试管生子的时候,供精者是否反复使用,往往比选择几个供精者更重要。
现行的规则限制了同一供精者的精子导致的出生或者妊娠使用范围,供精来源也要经过批准人类精子库的管理。
现行文件中规定,同一供精者精子最多只可使一定数量妇女受孕,公开技术规则一般表述为不超五名。
这个上限是指使用结果,并不意味着你们可以自己购买精液,指定某个人,或要求机构将库存全留给一个家庭。
你们可以讨论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分别是两个女性共用一个供精者、两个女人分别用不同的供精者,还有先为一个人安排生育,然后再申请同样供精者。
第一种方式是,你们希望你们的孩子在供精的来源上一致。
这需要有资质的医院和精子库依据现有的记录,供精者剩余的使用额度,精液的保存情况和当时申请条件来判断。
机构通常不会向你们透露供精者的真实身份,供精者与受精使用者间实施双盲管理,外貌,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不作自由筛选。
即使是第一次使用了某个供精者,也不能因此断定以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同样的来源。
供精者也许已经到了使用上限,库存也许不适合进行新的治疗,相关的记录也可能会因为管理规则而不能按你们的想法调配。
如果你们以“两个孩子一定要是同一个供精者”为前提,等待与调整方案时间成本就需要提前计算。
第二种方法,是两个伴侣分别用不同的供精方法。
这样的安排可以减少对一个供精的来源的依赖,一个来源不能继续使用时,另一个计划也不一定同时受到影响。
代价在于两个孩子的遗传来源没有共同供精者,以后向孩子讲述家庭生育的信息时,你们要事先想好如何保存与表达相关的事实。
两次治疗可能会对应不同检查结果,促排安排,胚胎培养及移植时间,不能将一方进度直接套用另一方。

第三种方式,是先由一方生育,再考虑以后是否能与另一方匹配一个供精者。
这与第一种方式的目的相同,但是时间间隔较长,供精额度,保存状态,精子库记录和机构当时受理政策可能发生改变。
你们应该将“可以申请一个供精者”视为可以提出的需求,而非机构必须得到的结果。
公开信息中常用的双盲原则,也就是说你们一般只能通过精子库的非识别健康与遗传信息知道匹配的范围。
具体可见哪些资料,由谁告知,是否需重新确定知情同意,请以精子库与医疗机构面谈为准。
女同伴侣也要单独确定身份证件和受理条件。
根据现行规定,辅助生殖包括婚姻状况,配偶身份,知情同意及病历留存等,医疗机构一般要求本人带身份证件,并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名。
两个伴侣是否可以一起参与一个治疗计划,由谁来取卵或者移植,哪些材料要双方到场,各地执行不同,不能仅凭网络经验来判断。
特别是在使用供精的时候,供精申请,知情同意以及相关的医学文书常需本人到场办理,代签或仅交复印件也无法代替现场核实。
你们还需要问一下同一个供精者的使用上限是谁来核对?是精子库申请时确认?还是治疗单位建档后再核。
我个人认为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就是将“五名”当作你们家庭能够占用的名额,其实它只是供精管理的总量限制,并非对单个家庭优先的承诺。
从合规的角度来看,境内的治疗只能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精源也应该来自依法设立并获准开展的人类的精子库。
私下供精,商业买卖或个人渠道寻“同一供精”,都避开筛查,保存,追溯以及使用上限的管理,不能作为代替方案。
如果您考虑境外的安排,请单独核对当地的法律、供精的记录制度以及机构资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一样,本文不作为任何境外的推荐或者背书。
面诊时可直接问:“如果我们想两次使用一个供精来源的话,贵机构可以在合规的范围内查询和提出申请吗?哪些材料要两个人到场签署,如果额度或者库存不允许的话还有什么合法的选择?”
同时带好双方身份证、以往检查资料及机构要求婚姻或身份的材料,并将对方有关供精者使用的上限,记录保存与无法匹配的处理方法写入就诊记录或者告知文件中。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非医疗建议,跨境就医前需核实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机构的资质。